案情简介
徐某是某县档案馆馆员,某个周末在代表单位参加全县运动会的拔河比赛项目时,因用力过猛不慎拉伤肩膀。徐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后,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徐某所在单位对此存有异议,认为拔河比赛属于工作之外的娱乐活动或者健身运动,并非徐某本职工作,其受伤不属于工作原因,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应认定为工伤。经工伤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向单位详细解释后,单位认可了工伤认定结论。
案件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徐某代表单位参加比赛活动应当视为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是服从安排、积极工作的表现,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
来源:湘潭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编辑:郭思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