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4年底,某煤矿制定了一份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因违章造成受伤或自己安全保护不到位造成受伤的,由责任人按职工在伤休期间依国家规定计算出的薪酬标准的20%赔偿人力资源损失。该规定已通过培训及考试形式告知全体职工。
案情
2015年11月,职工万某在工作中因违章操作受伤。次月30日,万某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2016年11月9日, 万某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煤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依法确定万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万某无异议;但煤矿以万某是因违章造成工伤为由,按万某原工资80% (即4000元)为基数计发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万某认为煤矿应以其原工资5000元为基数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双方遂发生争议。那么这种情况下,某煤矿扣减万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合法的吗?
分析
某煤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本案中,万某是工伤职工,由于工伤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公司制度要求工伤职工承担过错(或过失)责任,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为不合法。
因此,万某遭受工伤,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故本案中, 该煤矿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足额支付万某停工留薪期工资。
来源:湘潭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编辑:郭思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