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湘潭县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及服务工作,加快推进人才强县战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潭县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由县委人才办统筹,县人社局牵头实施,每年定期组织申报认定。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三条 在湘潭县用人单位工作且符合《湘潭县人才分类认定目录》所规定的A、B、C、D类条件的人才,可由其所在单位进行申报。所在单位为企业的,应在湘潭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湘潭县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申报。申报湘潭县A、B、C、D类人才由县人社局按照本办法认定。
申报单位填写《湘潭县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如下:
(一)湘潭县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单位负责人和人才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身份证件;
(三)湘潭县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个人参保证明(外籍人才可不提供)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材料;
(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五)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取得国外院校和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学位人员,须分别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六)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七)符合《湘潭县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
(八)按薪酬标准认定的人员须提供近两年企业工资薪酬发放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单及个税缴纳证明。
第五条 受理。县人社局统一受理全县人才分类认定的申报。
第六条 初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当场核对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交的材料。
第七条 复审。由各相关主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汇总整理后,集中报送县人社局进行复核审查。
第八条 评审和考察。由县人社局联合相关单位成立考察组,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对象进行综合实地考察。对于新引进且无法明确认定的部分对象,由县人社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申报人才现场答辩,根据实地考察和集中评审情况形成拟认定人才名单,拟认定人才名单报县委人才办审核。
第九条 审定。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认定人员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
第十条 公示。将拟入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纳入湘潭县人才信息库管理,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发证。根据人才认定类别,对于认定为A、B、C、D类人才,发放相应人才证书。
第四章奖补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新引进到县内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在完成高层次人才认定后,填写《湘潭县高层次人才资金奖补申报表》,申报资金奖补。申报人须为近年来县创新创业,且未享受过湘潭县人才引进奖补政策。引进的外籍人才,原则上每年须在湘潭县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三条 评审考察。对于认定的新引进到湘潭县企事业单位的A、B、C、D类人才,县委人才办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人才的创新价值、创新创业能力、作用发挥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同时成立考察组,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审考察情况,确定享受奖补建议入选名单。
第十四条 奖补方式及标准。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奖补建议入选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和奖补标准。纳入奖补范围的高层次人才,应继续在湘潭县工作3年以上,根据贡献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30万元、10万元、8万元资金奖补,奖补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对在湘潭县工作满5年,且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以通过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政府奖励。待名单和奖补标准确定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发放奖补资金。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已认定人才发生工作变动或其他相关信息变动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县人社局反馈,由县人社局及时更新完善人才信息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认定人才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制订好动态台账。县委人才办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A、B、C、D类人才创新创业情况进行集中调研和评估。
第十六条 建立人才奖补考核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对作用发挥不够、成效不明显,未达预期效果的,终止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或认定结果: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且在执行期间的。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申报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已认定人才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条件的,可按程序再次申请认定。
第六章 人才服务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服务。新引进到湘潭县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A-D类人才在我县首次单独购买或夫妻共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按4:3:3的比例分3年支付,其中所购房屋总价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购房价予以补贴;新引进到我县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A-D类人才,不在本县购买住房且用人单位未提供住房的,分别给予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600元租房补贴,其中所租房屋总价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租房价予以补贴,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人才购房、租房补贴由县住建局统一受理审核,报县委人才办审定后予以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子女入学服务。新引进到湘潭县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A-C类人才,其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优先安排。D类人才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由县教育局根据其户口或居住所在地就近统筹安排。对天易经开区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经审核后,由天易经开区统筹向县教育局申请,安排其子女入学。荣获湘潭市级及以上荣誉的优秀企业家在湘潭县工作期间参照享受市C类人才的相关服务政策,并根据市级政策解决其本人或推荐本企业人才(1-2人)的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问题;荣获湘潭县级荣誉的优秀企业家在湘潭县工作期间,参照县C类人才享受子女入学服务。对特殊紧缺人才子女就学需求,经县委人才办审核后特事特办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服务。确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3家医院为定点保健医院,组织为A-D类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定期电话回访,进行健康动态跟踪。由县委人才办牵头,定期统筹安排新引进的A-D类人才进行免费体检。
第二十三条 配偶就业服务。服务对象是新引进到我县用人单位工作的A-D类人才的配偶,其原工作地在湘潭县行政区域以外。解决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人才配偶有关情况及意愿,多渠道、多方式,有重点、分批次协助解决。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符合我县流动调配规定,根据全县编制情况,可按流动调配程序调入相关空编单位。
(二)属其他职业类型的,根据个人情况协调推荐就业。
(三)鼓励A-D类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四)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A-D类人才配偶,可纳入本县就业援助体系,由县人社局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五)鼓励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才和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配偶,享受相关创业政策和创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交流疗养等服务。由县委人才办牵头,定期组织A-D类人才开展联谊交流活动,适时为A-D类人才提供休假疗养服务。并适时推出食购、畅玩等暖心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通过柔性引进的人才,根据《湘潭县人才分类认定目录》申报认定后,在技术研发、产品升级、项目合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后,按人才所付薪酬的20%,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0万元奖励;人才或人才团队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在湘潭县实施转化和产业化,转化项目成效明显,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后,可给予人才个人或人才团队带头人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六条 县内事业单位、园区新引进的A-D类人才所需发放的购房、租房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从县人才振兴专项资金中全额支出。企业新引进的A-D类人才所需发放的购房、租房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从县人才振兴专项资金中按50%的比例支出,另外50%由所在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 新引进人才为企业法人(负责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的,可认定为相应类别人才,但不享受津贴补贴。
第二十八条 获评市级及以上人才荣誉且在湘潭县工作的人才,纳入湘潭县人才服务范围,并按相关要求落实人才奖补待遇。
第二十九条 以上奖补及服务标准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和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湘潭县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潭县办〔2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湘潭县人才分类认定目录.doc
来源:县委组织部
编辑:李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