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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之力守护孩子“生命线”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负责人就《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郭宸 周红泉 编辑:徐倩 2024-06-27 11:28:35
中国莲乡 湘潭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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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郭宸周红泉

溺水是危及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如何用法治力量筑牢防溺水安全屏障,守护孩子“生命线”?6月26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负责人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这是全国第一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地方性法规吗?

答:到现在为止,这确实是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中小学生预防溺水问题而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众所周知,溺水已成危及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湖南境内,河、港、湖、汊、山塘、水库等户外水域众多,仅水库就有1.33万座。湖南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用法治的力量更好地守护孩子生命安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强烈责任感将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进一步落到实处,体现了“珍爱生命、关心未来”的情怀和担当。

记者:为什么选择在现在这个时间点推出这部法规?

答:这是一部现实性、针对性和紧迫性都很强的地方性法规,在非生产安全事故中,中小学生溺水事故较多,让人痛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上下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抓得很紧,抓得很严,也抓得很实,早在2021年就出台了《关于落实暑期防范学生溺水20条工作措施的通知》等多个制度性文件,建立多方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效果明显。数据显示,2023年全省学生溺亡人数在2022年较2017年下降90%的基础上,又下降30.3%,“年年下降,大幅下降”的治理效能,为地方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这次《规定》的立法工作自去年底启动,今年2月形成征求意见草案,之后经过大量扎实深入的调研、广泛的意见征求和反复修改。5月30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经过两次审议后表决通过。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暑期是预防溺水工作的重点时段,法规在暑期前审议通过并实施,能让法规的作用及时得到发挥,尽可能防止溺水事故产生。

记者:在以往一些案例中,溺亡事故发生之后,学校往往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但实际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是一场“人民战争”,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规定》如何明晰各方责任?

答:你说的这一点很重要,现实中既有将民事侵权责任和预防工作责任混同的不合理现象,也有将学校的预防工作过度扩大的情况。对此,《规定》重点对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在预防溺水工作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最核心的是清晰界定家庭和学校的责任。

家长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也是预防孩子溺水的第一责任人。《规定》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防溺水监管义务,对被监护人进行经常性防溺水安全教育;进行游泳技能和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教育,提高自救能力。尤其是对于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依法委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监护。

中小学校的预防职责也很重要,主要是履行预防溺水知识教育,承担学生在校园内和学校组织有溺水风险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的预防责任,以及出现学生未按时到校、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及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等,以更好地发挥家校联动作用。

《规定》同时也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在预防溺水中的职责,包括明确预防溺水安全员对本辖区公共水域进行排查,在溺水风险较高的时段组织人员进行巡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记者:这样会不会加重村(居)民委员会这些基层组织的负担?

答:这也是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在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相关职责时有充分的考虑,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原则精神进行职责界定。从法定职责来看,村(居)民委员会都有协助相应层级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任务。保护未成年人,是包括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涉及一个个活生生的孩子的生命安全的大事,对本辖区公共水域进行排查、在溺水风险较高的时段组织人员进行巡查等,是村(居)民委员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扶危救难,辛苦一点,也是值得的。

记者:《规定》如何体现防溺水工作“标本兼治”的原则?

答:既往实践中,将“防”的重点片面放在“堵”上,《规定》则强调“防”“导”结合,对“标本兼治”原则作了明确表述。在“防”的方面,吸纳以往行之有效的措施,比如在游泳时加强陪护,对危险水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开展溺水隐患排查、组织人员巡查、劝阻危险游泳戏水行为等。

但孩子天性喜水,既要“堵”,更要“导”,培养孩子们预防溺水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游泳技能、自救能力等至关重要。《规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中小学校、社会力量、相关政府部门等在预防溺水的生命安全教育,加强中小学生游泳技能、自救技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导”,还要针对孩子的天性,为他们创造安全游泳的条件。《规定》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游泳设施建设纳入体育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兴建游泳场馆,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游泳、戏水场所,同时对游泳场所向中小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也作了规定。尤其具有现实意义的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选取合适的自然水域建设安全游泳场所,让乡村的孩子们也有安全游泳的去处。

让孩子们都懂水性、会游泳、明危险、能自救,我们在防控中小学生溺水事故风险上,就能变“被动”为“主动”。

记者:如何让《规定》更好地贯彻落实到位?

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这样一部涉及千家万户,以及学校、社会、政府各方的良法,政府、学校、各类媒体,要主动进行广泛的普法宣传,让全社会知晓法规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将“政府领导、家校联动、社会参与、部门协作”的联防联控机制落到实处,用法治之力筑牢防溺水这道安全防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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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宸 周红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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