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 情
王某为某机械公司职工,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日,王某在机械公司上班时被掉下的铁块砸伤,事后,机械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且加盖了公章(含工作关系相关内容)。王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核实情况后予以认定,后王某被鉴定为伤残九级。
但该机械公司一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工伤认定存在问题,并拒绝给付相关赔偿。
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通过审查相关证据,认可王某与机械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持了相关赔偿。
分 析
依据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依据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因工受伤时,劳动者可以提供工作证明、工资表、工作证、登记表等相关材料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来源:湘潭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编辑:郭思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