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融媒体中心10月8日讯 10月6日,湘潭县公安局中路铺派出所查处一起野外违规用火案,行政处罚1人。
经查,10月3 日,楚某某(女,56 岁,湘潭县中路铺镇人)在明知湘潭县人民政府已发布《禁火令》以及家庭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的情况下,为图方便,仍于禁火期间将自家已收割完稻田里的稻草一烧了之,经测量,楚某某野外焚烧面积达2亩。楚某某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给相距被焚烧农田仅70余米的山林造成严重的火灾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楚某某被处以行政罚款 200 元。
民警提示,目前虽然天气转凉,但后续仍然将持续少雨,因此防火形势依然严峻,请广大村(居)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对违规野外用火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市、县人民政府令
2022年9月9日,湘潭市第一林长刘志仁、胡贺波签署《关于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令》。
2022年9月9日,湘潭县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从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0月底为全县森林禁火期,在森林禁火期内,严禁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活动。
来源:湘潭县公安局
编辑: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