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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动一活动” 县交通运输局利剑护路不容情

来源: 县交通运输局 编辑:宋倩 2022-05-13 15:23:56
中国莲乡 湘潭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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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融媒体中心5月13日讯(通讯员  韩 超)“责令限期恢复公路原状,并处罚款贰万捌仟元”, 近日,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相关负责人拿到了这张行政处罚决定,深刻认识到了擅自施工带来的严重后果。

据了解,县交通运输局石潭交通运输中心站在开展公路路域环境排查整治中查到,宏伟公司在S330线157K路段公路边进行机械施工,已造成公路路基、路肩损坏,承重路面主板下方悬空,严重影响公路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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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施工案件现场

经现场勘验及询问发现,宏伟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在S330线157K路段对公司的过水涵进行加固修复施工,施工造成157K+520m至157K+530m南侧部分路基坍塌,临路长10m,宽8.5m的施工现场沙石、泥土散落一地,严重危及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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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

县交通运输局立即依法对施工单位下达《暂停施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迅速完善标识、标牌、围挡、灯光等必备安全设施提醒过往车辆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公路出行是我国重要的交通出行方式,爱路、护路人人有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擅自施工,没有行业的专业指导和监管,损坏公路,严重影响群众出行安全。为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县交通局在全县组建专业执法队伍,重拳利剑护路,对在公路管控范围内的损坏、占用公路等违法违规活动,一律严查重处。在此,县交通局再次呼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希望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护路你我有责,侵害路产不可”的意识。(完)

来源: 县交通运输局

编辑: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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