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负责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表明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2.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处罚
(1)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5)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出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3.严禁发布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范围
(1)《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与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2)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3)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来源:湘潭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黄苏